办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、《婚姻登记条例》、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》
决定机构:婚姻登记机关
办事条件:
(1)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;
(2)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3)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,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;
(4)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(领)馆颁发的结婚证;
申请材料:
(1)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;
(2)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;
(3)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4)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,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;
(5)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(领)馆颁发的结婚证;
(6)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;
(7)当事人持有下列规定的身份证件:
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。
香港居民应当提交:(一)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;(二)香港居民身份证。
澳门居民应当提交:(一)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;(二)澳门居民身份证。
办理流程:初审――受理――审查――发证
办理期限:当日
收费情况:结婚登记、离婚登记,收取婚姻证件工本费为每对9元、(湘价费105号)
咨询渠道:0731-88665441
办公时间: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全日办公(法定节假日除外)
乘车路线:长沙市民政局:乘301、302、168、903、6路公交车到长沙市政府第二办公大楼